中日建筑抗震加固法律法规对比
一、日本的耐震改修促进法及耐震化进展耐震改修促进法 1996颁布《耐震改修促进法》 以促进建筑物耐震化为目的,对于使用者较多的、根据旧耐震基准修建的建筑物(“特定建筑物”),其所有者有努力实施耐震诊断、耐震改修的义务。 2006年改订的主要内容 1. 扩大特定建筑物范围:增加“避难沿线建筑物” 2. 充实各种支援与缓和措施 3. 提高指标:至2015年,特定建筑物的耐震化率达到90% 4. 都道府县提出具体的耐震改修促进计划 2013年改订主要内容 1. 对象建筑物的范围再扩大:所有根据旧耐震基准修建的建筑物,与规模和功能无关 2. 对以下建筑物规定其所有者必须进行安全性确认并公开结果 需要紧急确认的(结果必须于2015年公布):具有以下用途,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物: 1)医院、剧场等使用者多且流动性大的建筑物。 2)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