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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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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和法律的辨证关系   工程造价的确定,从定性的角度说,是一个合同问题,是承发包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弈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具有明显的契约性;从定量的角度说,是一个技术问题,是承发包人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就具体工程价款的计算达成一致的结果,具有明显的专业性。  工程造价的契约性,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发包模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变更、工程价款垫资、工程造价利息、工程索赔(工期索赔和价款索赔)、施工承包合同的解除、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以及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均对工程造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解决的。  建筑工程涉及到公共安全以及公共财产的合理利用等问题,强制规定相对其它司法而言较多,而民法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因此,约定的前提条件需符合法定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没有约定则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内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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