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得分标红必看重点--消防法
1160消防法 116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地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三、法律责任 1)未进行消防设计的;2)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工程;3)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116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消防法》对城市消防规划有何要求?
《消防法》对城市消防规划有何要求? 《消防法》第八、九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资料】《消防法》对城市消防规划有何要求
《消防法》对城市消防规划有何要求: 《消防法》第八、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