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当“归”谁?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当“归”谁? 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 崔建才 在实际工作中,投标人因违约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现象并不罕见,有时也很正常,根本就不值一谈。可在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究竟“归”谁所有的问题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却各执一词,甚至于有时还产生了不少的矛盾和纠纷。对此,有关部门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意见。笔者在此也略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以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一、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各有各的道理 第一种观点,采购代理机构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采购人所有。持这种观点的几乎都是采购人,他们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业务都是接受他们的委托才得以开展和实施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都只是一种受托代理行为,投标人的违约活动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权益构成任何影响,相反,有时会对采购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侵害,因而,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采购人所有,这也是减轻或补偿采购人潜在损失的一种重要途径。举例来说,在一宗招投标活动中,甲投标人以500万元的投标价被招标代理机构推荐为第一中标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