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谁有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设部发布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第73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33号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 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帖最后由 hero_2008 于 2009-9-30 09:1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