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砌体强度设计值的折减系数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关于砌体强度设计值的折减系数有以下疑问:1、表3.2.1-4附注1:对独立柱的砌块砌体,应按表中数值乘以0.7。对于此条,施岚青主编的《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应试指南》2013(下册)P735页中段有解释《处理意见》的建议:3.2.1条4款灌孔砌块砌体强度1)仅对其中的f 调整2)对表3.2.1-4注1和2当满足规范第6.2.10条的规定时可不予折减。 施岚青主编的《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应试指南》2013(下册) 书中的例题大部分不考虑调整系数,但也有个别例题乘以该折减系数0.7(如例题6.3.8)。 对此解释有疑问:规范条文中并没有相关文字说到“满足6.2.10时可以不折减”,为何《处理意见》会有此解释?《处理意见》的全称是什么?如果题目中文字没有提及是否满足6.2.10的要求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