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强制性条文
新版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已于5月9日正式发布(7月1日起执行)。以下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希望大家注意!《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为强制性条文。4.2.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电气 第十章 电 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TodayHot}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HotTag}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定义:强制性条文是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正文:《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条文及说明如下: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2.8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说明:幼儿的生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间的阳光来杀灭一些细菌,保证幼儿身体健康。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4.1.3 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说明:1.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