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前 言 本标准第5.1、5.2、5.3、5.4、6.2.5、6.3.1、6.3.2、7.1.5、7.1.6、7.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范替代DB11/485-2007,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调整了标准名称与结构: ——在卫生指标限值要求方面,调整了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和空气中二氧化碳的限值卫生要求;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范围进行了修订,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大到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删除了“敏感区、视觉清洁和积尘量”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3.3 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3.4 机械清洗 使
卫生部出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管理规定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朱玉、刘奕湛)卫生部近日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办法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研究资料表明,空调通风系统由于长期运行、清洁不当等原因,已经成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据卫生部介绍,由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本身设计、安装、运行管理等各环节不合理,产生和加重空气污染物的形成和发展,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尤其是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而可能引发呼吸道传染病传播。 据介绍,办法提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要求;风管系统、风口和机房的卫生管理要求;冷却塔、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的检查、清洗或更换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空调通风系统的要求。在卫生管理方面,规定提出了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清洗和消毒的情况;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