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朱玉、刘奕湛)卫生部近日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办法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研究资料表明,空调通风系统由于长期运行、清洁不当等原因,已经成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据卫生部介绍,由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本身设计、安装、运行管理等各环节不合理,产生和加重空气污染物的形成和发展,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尤其是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而可能引发呼吸道传染病传播。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朱玉、刘奕湛)卫生部近日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办法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研究资料表明,空调通风系统由于长期运行、清洁不当等原因,已经成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据卫生部介绍,由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本身设计、安装、运行管理等各环节不合理,产生和加重空气污染物的形成和发展,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尤其是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而可能引发呼吸道传染病传播。
据介绍,办法提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要求;风管系统、风口和机房的卫生管理要求;冷却塔、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的检查、清洗或更换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空调通风系统的要求。在卫生管理方面,规定提出了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清洗和消毒的情况;本地区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急预案的启动,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及主要设备和部件的清洗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时,空调通风系统的关闭、清洗消毒和重新启用。
据了解,《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主要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完)
2楼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传染病预防工作,保护公众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
4. 术语与定义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 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 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6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设有可控制关闭回风等应急处理设施或设备。
5.1.7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1。
表1 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卫生要求
系统部位 项 目 要 求
冷却冷凝 冷却水、冷凝水中军团菌(采样量200ml) 不得检出
空调送风 可吸入颗粒物(PM10) £0.15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1000 cfu/m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注:*相对湿度³80%RH的天气全年少于100天的地区取500, 相对湿度³80%RH的天气全年多于100天的地区取1000。
5.1.8 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每六个月清洗一次。
5.1.9 空调系统清洁(洗)后的清洁程度应达到:每平方米管道表面积尘量£1.0 克(擦拭法)。
5.1.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5.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
5.2.1当地发生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5.2.2 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疫情,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5.2.3 无病例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使用
5.2.3.1回风带有可控制装置的空调系统,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关闭空调系统回风,避免建筑物内各房间、各区域的空气在空调系统内相互混合送入室内。
5.2.3.2以循环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系统应按照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采用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当采用全新风运行时,空调机组只有送风机的,应封闭空调机组的回风口;空调机组既有送风机又有回风机的,应关闭空调回风机至送风通道的混风阀。无法全新风运行时,应按系统最大新风量运行,并采用安全、有效方法对回风或送风进行连续的消毒净化处理。
5.2.3.3 采用专用新、排风系统的空气-水空调系统(风机盘管+新风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
5.2.3.4 在空调系统运行时,室内应合理开窗通风。
5.2.3.5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网)每周清洗或更换一次,过滤器更换时应先消毒后更换。
5.2.3.6空调系统的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7 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2.3.8 空调系统冷凝水和冷却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5.2.3.9 对空调系统的部件表面消毒可选用各种含氯消毒剂,对风管内壁进行消毒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使用过氧乙酸或臭氧,消毒方法见表2。
表2 空调系统部件消毒方法
消毒对象 消毒剂 消毒方法 作用时间
过滤网 含氯消毒剂 (有效氯250-500mg/L) 浸泡 15-30 min.
冷却水、冷凝水 含氯消毒剂 (余氯³6.5mg/L) 投放 30 min.
冷凝器、冷凝盘 含氯消毒剂 (有效氯1000-2000mg/L) 擦拭或喷雾 30 min.
风管内壁 过氧乙酸 (1g/m3) 熏蒸 1h
臭氧 (20-30mg/m3)
5.2.3.10 空调系统需要清洁消毒时,应先进行系统或部件的清洁(洗),达到相应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处理。
5.3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
5.3.1 空调系统配备净化消毒装置时,不宜选择化学消毒方法,应选择可以连续对空气进行净化消毒的物理方法,如过滤、静电吸附、紫外线等。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净化消毒装置。
5.3.2 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空调系统,净化消毒装置本身不得产生可进入空调系统的有害物质,净化消毒装置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见表3)。
表3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
项 目 条 件 要 求
装置阻力 正常送排风量 £ 50Pa
净化效率 污染物一次通过 ³ 50%
污染物高浓度连续运行 效率下降<10%
5.3.3空调系统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应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3.4空调系统的净化消毒装置应经常检查,达不到表3的卫生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6.卫生学评价
6.1 污染状况检测
6.1.1 对冷却水、冷凝水卫生状况及空调送风进行检查、检测、分析。
6.1.2对系统机组(包括空调箱、过滤器、加湿器、表冷器、风机盘管等)、管道及其附件(阀门等)的污染情况(包括尘粒、碎屑、污垢和细菌、霉菌)进行检查、检测、分析。
6.2 评价准则
6.2.1 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送风中检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为严重污染。
6.2.2 空调系统机组和通风管道污染程度判定见表4。
表4 空调机组和通风管道系统污染程度判定
污染程度 污染指标
积尘中微生物(cfu/g)
管道积尘量(g/m2)
严重
检出致病微生物
³20
中等
细菌³10000
2-20
霉菌 ³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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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6.3 评价结果
6.3.1 确定空调系统的污染程度。
6.3.2 提出空调系统的清洁、消毒范围和方法。
7. 卫生管理
7.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制定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7.2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系统部件进行检测、评价、清洁与消毒。空调系统维修、清洁、消毒、卫生检测与评价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7.3. 经检测,空调送风不符合本规范5.1.7规定的PM10、细菌和真菌总数卫生要求的,应首先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学评价,然后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对空调系统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空调箱等通风系统和有关设备、装置进行维修、清洁(洗)和消毒。
7.4 经评价,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中等的,应当更换过滤器网,对局部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
7.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关闭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1.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2.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3.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严重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评价,空调系统达到本规范5.1.7规定的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启用。
7.6 从事空调系统卫生检测与评价、清洁(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8. 卫生检验检测
8.1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见附录A。
8.2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B。
8.3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8.4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GB/T18204.1。
8.5 空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A: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清洁的技术要求。
A1 清洁(洗)设备
通风管道系统的清洁(洗)应采用专用机械清洁(洗)设备,包括:风管内部观察与记录(摄像、录像)设备、机械清扫设备(气动刷、电动刷、手动刷、高压气枪、高压水枪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污染物捕集设备(0.3微米颗粒物净化效率99.97%)及其它配套设备、工具、器械等。
A2 工作范围
空调通风系统包括:送回风口、送回风管、空气滤清箱、盘管组件、冷凝排水槽、加湿和除湿器、新风管、风机、过滤器等。
A3 集中空调系统的现场检查与现场准备
A3.1 现场检查:开始空调系统清洁工作之前,清洁施工单位应检查整个系统,确定适合的清洁方法、清洁工具和设备。
A3.2 现场准备:清洁施工单位应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制定详细清洁工作计划。
A4 清洁工作要求
A4.1 污染物控制:在清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敏感的异味,不可出现尘土飞扬的情况,清洁过程中清除的污染物必须收集起来妥为处理。
A4.2 部件清洁:确保空调系统的所有部件均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完工时所有部件都必须安放回清洁工作开始前记录下来的位置,清洁方法按本规范表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A4.3 通风管道系统:采用专用机械清洁设备清除所有通风管道内的可视污染物。
A4.4作业出入口:清洁施工单位可通过空调系统不同部位的作业出入口进出人力和机械,进行相应的清洁与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切割其它出入口,并保证施工后将其密封处理。
A4.5 消毒处理:必要时对空调系统通风管道、设备、部件进行消毒处理。
A5 清洁状况检查
空调系统清洁后,由清洁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查,必要时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验收。
A6 安全措施、污染物处理
A6.1 清洁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措施,保护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A6.2 从空调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录B: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空调系统冷却水及其沉积物、软泥等外环境样品中军团菌的检验方法。
B1 定义:军团菌属为革兰氏阴性杆菌属,通常在含L-半光氨酸和焦磷酸铁的BCYE琼脂培养基上,培养两天以上长成白色、或从紫色变为兰色、灰绿色菌落,在长波紫外光下可发荧光。在低倍显微镜下菌落呈毛玻璃状。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培养基上不生长。
B2 原理:水样中的菌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为减少杂菌生长,浓缩样品的一部分经酸处理与加热处理,一部分不作处理,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在选择性培养基上生成典型菌落则认为是军团菌。
B3 主要仪器设备:
B3.1 平皿:90~100mm
B3.2 培养箱:35或37±0.5℃
B3.3 紫外光灯:波长360±2nm
B3.4 滤膜滤器:可装直径45mm滤膜
B3.5 滤膜:孔径、0.22~0.45µm
B3.6 蠕动泵
B3.7 离心机
B3.8 涡旋振荡器:可达200rpm以上
B3.9 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
B4 采样:
B4.1 采样容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用前灭菌。沉积物与软泥需要广口瓶,不管什么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
B4.2 采样量:每个采样点取水样100-200mL。
B4.3 中和余氯: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少许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水样中的剩余氯。
B4.4 样品运输与贮存:样品最好2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闭光和防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天。
B5 样品处置: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r/min离心1min去除。
B6 方法与步骤:
B6.1水样的滤膜过滤:将预处理过的水样通过孔径、0.22~0.45µ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mL水样中,充分洗脱。将洗脱的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作热处理,一份作酸处理,一份不处理。
B6.2水样的热处理:取1±0.5mL洗脱样品置50±1℃水浴30±5min。
B6.3水样的酸处理:取5mL洗脱样品加同等量1.2mol/L酸缓冲剂,调PH2.2±0.2,轻轻摇允,放置5min。
B6.4接种与培养:各取0.1mL上述三种处理好的样品,分别接种GVPC平板。接种过的平板静止放置,观察到有培养物时,反转平板置35或37±0.5℃孵育10天。注意保湿。
B6.5观察结果:军团菌生长缓慢,易于被其它菌淹盖,故需每天在体式镜上观察。军团菌的菌落颜色多样,通常呈白色、灰色、蓝色或紫色,也能显深褐色、灰绿色、深红色。菌落整齐,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状,在紫外光灯下,有荧光。
B6.6 菌落验证:从每一个平皿上选2个可疑菌落,接种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进行传代培养,35或37±0.5℃培养2天,凡在BCYE培养基上生长而在不含L-半光氨酸的BCYE琼脂平板不生长的即为军团菌菌落。
附录C: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建筑物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检测方法。
C1 仪器
C1.1 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C1.2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1.0mm,sg=1.5±0.1的要求。
Da50 - 仪器捕集效率为50%时所对应的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
sg – 仪器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
C1.3 检测仪器的测定精密度误差小于10%。
C1.4 检测仪器的总准确度误差(OSA)小于25%。
OSA=∣b∣+∣MVC∣
b – 重量法与仪器法配对测定PM10结果相对误差的算术平均值
MVC – 仪器法测定PM10结果之间相对误差的几何平均值
C1.5 仪器测定范围优于0.01-10mg/m3。
C1.6 检测仪器示值不是质量浓度的,须给出符合要求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
C1.7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标定。
C2 检测点布置
C2.1 检测点在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15-20cm处,并根据检测点数量采用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置。
C2.2 送风口面积小于0.1m2设置3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在0.1m2以上的设置5个检测点。
C2.3 每一路空调通风系统负责3个或3个以下房间送风的,全部房间均应检测;负责3个以上房间送风的空调系统,抽样10%检测,但不得少于3个房间。
C2.4 每个检测房间送风口少于等于2个,全部送风口均应检测;多于2个送风口抽样50%进行检测,但不得少于2个。
C3 检测时间与频次
C3.1 检测应在空调通风系统正常工况下进行。
C3.2 每个检测点检测3次。
C3.3 每个数据测定时间根据送风中PM10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定。
C4 检测数据处理
C4.1 对于非质量浓度示值的测定值,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将每次检测示值转换为质量浓度。
C = R*K
C – 质量浓度,mg/m3
R – 仪器有效示值(扣除本底值、基底值等后的示值)
K – 仪器的质量浓度转换系数
C4.2 送风中PM10浓度(Ca)的计算
Cijkl – 第L个房间、第k个风口、第j个测点、第i次检测值;
n - 测点个数;
m - 测定的风口个数;
g - 测定的房间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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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卫生要求
第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附后)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口应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水塔和其他污染源。
第六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集中空调风管系统应清洁、无杂物、霉斑,风口应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空调房间的送风口和回风口,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增设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段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过滤装置;
(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应当经过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卫生学评价合格的集中空调系统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每两年对其风管系统进行一次经常性卫生学评价,卫生学评价合格的集中空调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 对集中空调风管系统的清洗应由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规定条件的机构承担,并严格按照该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记录存档备查。
存档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卫生检测报告书或检测记录;
(三)卫生清洗和维护情况记录;
(四)实施清洗、消毒情况记录;
(五)开展经常性卫生检查情况记录。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定期对空气处理机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进行检查或更换。
开放式冷却塔应当每六个月至少清洗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过滤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应当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传染病预防的应急预案。预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传染病后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所采取的其他通风或调温措施。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发生以下情况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积尘量为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大于20克;
(五)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本地区发生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传染病预防的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本地区发生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安装具有检测合格证明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转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通风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空调系统应当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结论的要求分别采取停用、部分运转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地区发生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每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器(网);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加湿器;
(五)冷凝水盘、喷淋室与加湿段的水槽;
(六)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应进行消毒处理后再行处置。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学评价机构、专业清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重点进行以下内容的卫生监督:
(一) 卫生学评价情况;
(二) 卫生监测情况;
(三) 卫生管理情况;
(四) 传染病预防的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第二十条 对卫生学评价机构重点进行以下内容的卫生监督:
(一) 卫生学评价规范执行情况;
(二) 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三) 评价任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清洗机构重点进行以下内容的卫生监督:
(一) 清洗规范执行情况;
(二) 清洗工程质量情况;
(三) 清洗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不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进行评价或出具虚假评价报告书的卫生学评价机构,以及不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进行清洗的专业清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术语定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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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想粗略看看了,呵呵
对应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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