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栏杆的构造应满足哪些要求
防护栏杆在构造上应紧密而不动摇,能够承受可能的突然冲击,阻挡住人员在可能状态下的下跌和防止物料的坠落,还要有一定的耐久性。因此,它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防护栏杆上杆离地的高度规定为1m~1.2m,这是根据人体重心的位置而定的。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这样可较稳妥地防止作业人员在施工面的边沿失足坠落。坡度大于1:2.2的屋面(即坡度大于25°时),防护栏杆应加高至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了经设计计算外,如果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以免横杆受力后挠曲过甚,产生险情,造成滑跌。 (2)栏杆柱与地面或楼面的固定可根据具体情况以不同方式加以处理。在坑口的边沿用钢管作栏杆往时,为避免土质松动,可将钢管打入地面50cm~70cm深,钢管高边口的距离应不小于50cm。但是如基坑周边系数采用板桩围护,则钢管栏杆柱就可以打在板桩的外侧。 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采用预埋件与钢管或其它钢材的下端焊接。若为竹、木栏杆,可在预埋件上先焊接30cm长的L50mm X 5mm角钢,其上下各钻一个圆孔,然后用直径10mm螺栓将竹、木杆件栓牢。如果
首层低窗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栏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9.1条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对防护措施和防护高度的规定:《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筑》第10.5.3条、第10.5.4条10.5.3 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以下简称低窗台),应采用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作为防护措施的固定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 6.38mm(见本条注)。玻璃边框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一定的冲撞要求。注:此玻璃的厚度要求系引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中第5.2.2.1条及 5.2.4.1条关于栏杆用玻璃之规定。相当于栏杆的玻璃应为有框架玻璃,即玻璃四周都有窗框料,且固定窗的高度不大于0.9m。此时栏杆的水平荷载由固定窗的横档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