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 水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简介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 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