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者,必须要树立强烈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熟悉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合同条款和国际惯例,应将“后继法规”、“合同变更”和“不利的自然条件”等索赔处理作为我国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应尽快造就一支称职的监理工程师队伍并相应规范其运作机制。 国际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业主按照国际上通行的程序和惯例,通过招标选择、雇用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外承包商或国内外承包商共同组成的联营体实施的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国际金融组织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凡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各国政府间赠款或优惠贷款作为建设资金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进行国际性的公开招标,通过公开的投标报价,选定中标承包商。因此,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兴建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大都为国际工程。国际工程具有多国参与的特点,如参与二滩水电站建设的外籍人员来自40多个国家(500多人),参与小浪底工程施工的外籍人员来自51个国家(700多人),鲁布革水电站也涉及到十几个国家的几十家厂商和专家等。由于参与国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方的跨国关系,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业务行为关系,都应当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