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河池市城镇区环境绿化建设
提要:作者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河池城镇区环境绿化建设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河池市;城镇区环境绿化;措施 河池城镇区环境绿化是建设生态民族文化名城的需要,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宏伟事业,是改善城镇区生态环境、提升城镇品位、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 一、河池市城镇区环境绿化建设现状 河池市位于广西西北部、云贵高原南缘,山多地窄,总面积3.35万平方公里,人多地少,总人口383万,共设立有地级河池市,辖金城江区、罗城、环江、南丹、天峨、东兰、巴马、凤山、都安、大化9县(自治县),代管宜州市,城区绿化工作底子薄、基础差,工作难度大。市委坚持以“生态立市、生态兴市、生态强市”为目标,以增加城镇区环境绿化总量、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为重点,
论城镇园林绿化的生态效应
论文摘要: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城镇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城镇生态建设在缓解城镇环境压力方面将逐步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建立可持续性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镇生态环境将成为人们的必然追求和选择。本文从生态学与生态园林的内涵、生态效应和城镇生态园林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等多角度探讨了生态学原理在城镇生态园林中的应用。 关键词:生态学 生态园林 生态效应 园林植物 0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城镇生态形势日益严峻,人们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城镇生态环境的建设正实现从绿化层面向生态层面的过渡,传统的造园技术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根据生态学原理,并应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创建,在生态文明时代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城镇生态园林,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那么,如何将生态的内涵赋予到园林规划与设计中去,以及如何构建绿地生态效应的城镇生态园林成
浅论城镇园林绿化的生态效应
论文摘要: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城镇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城镇生态建设在缓解城镇环境压力方面将逐步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建立可持续性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镇生态环境将成为人们的必然追求和选择。本文从生态学与生态园林的内涵、生态效应和城镇生态园林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等多角度探讨了生态学原理在城镇生态园林中的应用。 论文关键词:生态学 生态园林 生态效应 园林植物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城镇生态形势日益严峻,人们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城镇生态环境的建设正实现从绿化层面向生态层面的过渡,传统的造园技术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根据生态学原理,并应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创建,在生态文明时代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城镇生态园林,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那么,如何将生态的内涵赋予到园林规划与设计中去,以及如何构建绿地生态效应的城镇生态园林成
《地漏》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设物使用的地漏,不适用于特 殊场所如人防工程等使用的专用地漏。 标准中技术要求包括: 1材料 1.1本体材质可采用铸铁、工程塑料(ABS)、硬聚氯乙烯(PVC- U),也可采用铜合金或不锈钢等材料。 1.2防水翼环、调节段部件和管接口应采用与本体同种材质。 1.3箅子采取和盖板可采用铜合金、不锈钢和工程塑料材质 。 1.4箅子采取螺钉固定时应选用全铜或不锈钢沉头螺钉。当 选用铜合金或工程塑料时,表面宜镀铬处理,其镀层厚度应符 合GB/T11379-1989规定。 1.5铸铁成型地漏应符合GB/T9439-1988和GB/T3420-1982规定。 1.6塑料成型地漏的材料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1.7铜合金铸造的地漏应符合GB/T1176-1987和GB/T13819-1992规 定。 1.8不锈钢材质应符合GB/T2100-2002规定。 2外观 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和明显的痕 纹、凹陷,并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城字第784号文发布)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