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三)《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七)《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
矿井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浅析
(宋玉红 马春玲)《黄河规划设计》2005年第3期[摘 要] 近年来,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开发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已日趋显要。为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深度、合理性、经济性,将是水土保持措施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据。笔者结合某矿井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浅谈对矿井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几点看法,以便得到同行的指点,共同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健康发展。[关键词] 水土保持方案 新增措施 井矿工程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推动了许多地方企业投资的煤矿、火电、水利和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的建设,因此,由水土流失引发的一系列生态问题、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水土资源能否实现可持续利用逐渐成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为了全面推动我国的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建设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生态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已将水土保持工程作为独立的工程项目列入总概算,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水土保持方案将成为项目立项的绿色文件。 1 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