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标准设计的通知
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防空办公室: 经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编制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原《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FJ01~04(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3(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FS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FK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FD01~03(2004年合订本)]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FJ01~03(2007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代替FJ01~04(2004年合订本)0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