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防空办公室: 经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编制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原《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FJ01~04(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3(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FS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FK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FD01~03(2004年合订本)]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建质[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防空办公室:
经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编制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原《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FJ01~04(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3(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FS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FK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FD01~03(2004年合订本)]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FJ01~03(2007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代替FJ01~04(2004年合订本)
07FJ05 《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
FG01~05(2007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 代替FG01~03(2004年合订本)
07FS02 《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代替04FS02
FK01~02(2007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 代替FK01~02(2004年合订本)
FD01~02(2007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代替FD01~02(2004年合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