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评工程师考试报名
鄂人职管〔2007〕41号 关于2008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环保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5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
陕西2007年度环评工程师报名时间通知
关于安排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精神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12日上午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13日上午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为2007年1月29日至3月9日(2月15日至25日暂停报名)。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国
重庆市2007年度环评工程师报名时间通知
关于做好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发〔2006〕137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经与市环保局商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7年元月23日─2月13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7年5月12日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13日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三、报考条件 ㈠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
环评工程师考试复习经验小结
环评工程师考试复习经验小结(徐 颂)2005年笔者参加环评工程师的四科考试,四门全部通过。现据自己的复习过程和一些体会总结如下几点,供参加2006年的考生参考。一、全面有序,心中有底从2005年的考试题目来看,出题范围较广,在大纲中很多是“了解”的部分都出了题目,比如05年大纲要求“了解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的浓度限值”,05年出了3道题。去年在考试前曾有的培训老师说只需复习大纲中“掌握”和“熟悉”的部分,其实这是一种误导。因此,复习应全面。从2005年和2006年大纲的变化(表1)可以看出:第一,考试内容明显增多。除《技术方法》和《案例》增加的内容不多外,前2科的考试内容增加明显。第二,考试的要求提高。前三科“掌握”、“熟悉”的内容所占比例增加。《相关法律法规》2005年“掌握”、“熟悉”部分所占比重为37.1%,2006年“掌握”、“熟悉”部分上升至64.1%;《技术导则与标准》2005年“掌握”、“熟悉”部分所占比重为69.5%,2006年“掌握”、“熟悉”部分上升至79.9%;
湖北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利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办设[1997]222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35号),《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