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电气 第十章 电 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TodayHot}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HotTag}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最新修订稿
关于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专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进行整合修订,整合修订之后的规范名称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前已编制完成整合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8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通讯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