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修订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前,环保部向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有8条。一是标准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二是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三是增加了污染物项目。四是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五是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六是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要求。七是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了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八是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基本控制项目在现行标准19项的基础上,增加总镍等2项,达到21项。选择控制项目保留了所有现行标准的项目,并由现行标准的43项调整为82项,增加的项目包括:金属类项目11项,无机类项目1项,有机物类项目20项,农药类项目7项,综合毒性指标1项。即新标准基本控制项目21项,选择控制项目82项,污染物项目总数由现行标准的62项达到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