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向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有8条。一是标准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二是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三是增加了污染物项目。四是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五是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六是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要求。七是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了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八是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有8条。一是标准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二是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三是增加了污染物项目。四是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五是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六是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要求。七是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了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八是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基本控制项目在现行标准19项的基础上,增加总镍等2项,达到21项。选择控制项目保留了所有现行标准的项目,并由现行标准的43项调整为82项,增加的项目包括:金属类项目11项,无机类项目1项,有机物类项目20项,农药类项目7项,综合毒性指标1项。即新标准基本控制项目21项,选择控制项目82项,污染物项目总数由现行标准的62项达到新标准的103项。
新标准完全涵盖了现行标准的适用范围,即:市、县、乡、镇处理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同时,考虑到我国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与城镇建设高度融合,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污染排放控制的角度统一排放控制要求,促进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一步优化改造,新标准在现行标准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还包括:市、县、乡、镇为两家及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如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除外)。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指为两家及以上同行业类型排污单位(执行同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此类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适用于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