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强化责任
政府责任不容推卸 刑民责任应予重视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的内容涉及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据了解,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不统一;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需要全面推行等。 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超出总量指标暂停审批项目 以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又让老百姓忧心忡忡。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淮河水污染防治与问题探讨
淮河流域地跨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地处中原腹地,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是中国的七大流域之一。全流域面积27万km2, 占全国面积不到3% ,却拥有人口1.5亿, 耕地面积1300多万hm2, 均占全国总量的1/8。 15年前,养育着中国1亿5千万人口的淮河,曾经发生特大污染事故,干流形成的污染带长达70公里,造成损失上亿元。对这起事故的清理,揭开了淮河治污的序幕,我国政府第一项大规模污染整治工程由此开始。但经过15年的时间,淮河水污染依然存在。 1 水污染问题回顾及防治成果 过去,淮河流域山清水秀。“走千走万,不如淮河两岸。”“江淮熟,天下足。”这 样古老的歌谣都是描述江淮流域的美丽富饶。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淮河流域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域水体污染日趋严重,最终分别在1989年、1992年、1994年爆发了全流域特大污染事件,而支流的污染事件层出不穷,有这样一首歌谣反映了淮河水质变化的过程:五十年代淘米洗菜,六十年代洗衣灌溉,七十年代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