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强化责任
政府责任不容推卸 刑民责任应予重视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的内容涉及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据了解,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不统一;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需要全面推行等。 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超出总量指标暂停审批项目 以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又让老百姓忧心忡忡。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中国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我国湖泊普遍遭到污染,尤其是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十分突出。多数湖泊的水体以富营养化为特征,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在几大湖泊中,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尤以太湖、巢湖和滇池污染最为严重。太湖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水质尚好,8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轻污染,特别是1987年以后,污染趋势更为严重,水体中有机污染指标和水体富营养化指标升高。到了90年代中期,以Ⅲ类水质为主,并开始出现了Ⅴ类水质,意味着太湖已被严重污染。巢湖流域目前仍处于富营养状态,11个水质监测点中,7个属Ⅴ类和劣Ⅴ水质。滇池在20世纪70年代水质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到了90年代,出现严重的富营养化,水质超出Ⅴ类标准,特别是氮、磷浓度很高,曾分别达到7.5、9.19 mg/L。由于昆明市及滇池周围地区大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入,致使滇池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十分严重,作为饮用水源已有多项指标不合格,藻类丛生,夏秋季84%的水面被藻类覆盖。沿湖不少农村的井水也不能饮用,造成30多万农民饮水困难。由于饮用污染的水,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滇池特产银鱼大幅度减产,鱼群种类减少,名贵鱼种基本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