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吉林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吉林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长城乡质字[2003]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桩基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桩基础工程包括沉管灌注桩、机械钻孔桩、人工挖孔桩、预制混凝土桩、高压注浆桩等各类桩基础。不包括非工程用桩基础。 第四条 桩基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
建筑规划相关知识:办公楼的管理制度
一、高档办公楼物业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组织机构是根据所管楼宇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经理负责的三级管理行政体制。 副经理是经理的助手,受经理委托,对分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协调,向物业管理机构经理负责。 管理员或领班是物业管理机构的中层领导,负责本部门的经营管理,向管理机构经 理负责,是工作人员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指导其按工作(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并检查考核服务质量。 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责任制的规定,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遵守服务规范和工作程序,搞好本职工作。 二、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 1.物业管理机构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派出机构,在物业管理公司领导下,对受托管理的物业进行全面管理。 2.物业管理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因公外出时,副经理代行经理职责。 3.贯彻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组织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完成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业主确定的营业指标,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