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吉林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吉林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长城乡质字[2003]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桩基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桩基础工程包括沉管灌注桩、机械钻孔桩、人工挖孔桩、预制混凝土桩、高压注浆桩等各类桩基础。不包括非工程用桩基础。 第四条 桩基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