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1、什么叫机动车排放召回?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2、《规定》适用范围《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召回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挂车等。根据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3、根据规定,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