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迟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时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07 浏览次数:3526 次 200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因全国统一组织评阅的人工复评成绩及合格标准文件未下发,成绩公布时间推迟。具体成绩公布时间,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项目有: 1.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关于推迟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时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07 浏览次数:3526 次
200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因全国统一组织评阅的人工复评成绩及合格标准文件未下发,成绩公布时间推迟。具体成绩公布时间,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项目有:
1.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3.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
4.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
5.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
6.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7.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8.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执业资格考试
9. 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0.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考试
11.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
12.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八年一月七日
建设部这些干部,不知道整天在干什么,一建延期,二建延期,现在又延期,一而再,再而三延期,是不是里面有什么鬼,不可告人的秘密??
2楼
最新通知:考试合格标准已公布,规划、地质、移民的案例均为60分,水保、水工则为52分。
详见http://www.pqr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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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关于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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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厅发﹝2007﹞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
根据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础考试
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1、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各专业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外)专业考试合格标准见下表:
序
号
名 称
专 业 考 试
专业
知识
专业知识
试卷满分
专业
案例
专业案例
试卷满分
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120
均为200分
60
均为100分
2
给水排水
104
52
3
动 力
120
60
4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120
60
5
供配电
120
60
6
注册化工工程师
120
60
7
注册环保工程师
120
60
8
注册
土木
工程
师
岩土
120
60
9
港口与航道
120
60
10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20
60
11
水工结构
120
52
12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120
60
13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20
60
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120
52
三、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08年1月15日前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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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国人厅发﹝2007﹞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
根据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础考试
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1、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各专业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外)专业考试合格标准见下表:
序
号 名 称 专 业 考 试
专业
知识 专业知识
试卷满分 专业
案例 专业案例
试卷满分
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120 均为200分 60 均为100分
2 给水排水 104 52
3 动 力 120 60
4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120 60
5 供配电 120 60
6 注册化工工程师 120 60
7 注册环保工程师 120 60
8 注册
土木
工程
师 岩土 120 60
9 港口与航道 120 60
10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20 60
11 水工结构 120 52
12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120 60
13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20 60
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120 52
三、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08年1月15日前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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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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