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64号)等文件精神,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64号)等文件精神,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详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