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灯杆及基础接地电阻到底应该不小于多少才合适??对于采用TN-S系统接地型式:武汉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给的是不大于10欧,对TT系统:不大于4欧,王厚余的建筑电气600问第24.109条明确提出,路灯采用TT系统+RCD保护(100mA),路灯接地电阻R<250欧,即可满足在潮湿环境下R*ΔI=250X100mA=25V, 武汉市的标准是不是定的太高了,还是他的TT系统没加RCD保护的结果。
路灯灯杆及基础接地电阻到底应该不小于多少才合适??
对于采用TN-S系统接地型式:武汉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给的是不大于10欧,
对TT系统:不大于4欧,
王厚余的建筑电气600问第24.109条明确提出,路灯采用TT系统+RCD保护(100mA),路灯接地电阻R<250欧,即可满足在潮湿环境下R*ΔI=250X100mA=25V,
武汉市的标准是不是定的太高了,还是他的TT系统没加RCD保护的结果。
有没有熟悉的讨论一下。。。
2楼
RCD能不能属于系统接地范畴IEC尚在争论当中。系统接地概念是建立在法拉第笼子原理以防范间接接触的触电。
100mA电流经过250欧姆接地电阻,电压降是25V。但人与大地之间的电位差不是这个电压降能够决定的,因为人本不是并联在接地电阻(250欧姆)两端。由于经过接地电阻(250欧姆)返回电源的电流较小,RCD不动作。人再碰触完全有可能触电,而RCD也不动作。
再有,RCD动作可以导致路灯大面积停电。如果能够确保PE导线的法拉第效应成立,不管开关动作或者不动作,人都是安全的。这个就是系统接地型式基本理念。RCD只不过是一种补充,或者是后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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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本帖最后由 msdaofeng 于 2017-8-10 18:54 编辑
“100mA电流经过250欧姆接地电阻,电压降是25V。但人与大地之间的电位差不是这个电压降能够决定的,因为人本不是并联在接地电阻(250欧姆)两端。由于经过接地电阻(250欧姆)返回电源的电流较小,RCD不动作。人再碰触完全有可能触电,而RCD也不动作。"
不明白“人本不是并联在接地电阻(250欧姆)两端” ,什么意思??,如果并在两端的压降都不大于25V,并在其他位置的电压不是小于25V吗,还有,就对发生漏电的路灯来说,这里是发生漏电(100mA)后,RCD 动作,而不是人可能触电,而RCD不动作。人在接触这盏发生漏电路灯灯杆时发生触电,RCD已经动作了,因为发生触电情况下,电流不会只有100mA,
GB50054 -2011 第5.2.15/16条已经说的很明白了,
TT系统 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 Ra *Ia<=50V (潮湿情况下用25V)
Ra :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
当采用RCD时, Ia 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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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本帖最后由 msdaofeng 于 2017-8-10 19:09 编辑
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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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又是一段摸黑国产电气设备的论说。
请问RCD属于TT系统吗?“TT”哪个字母表示有RCD呢?三相四线与TT系统有必然的关系吗?A相漏电100mA,B相漏电100mA,C相漏电100mA,RCD还能够动作吗?如果原本A相,C相都漏电80mA,RCD不动作,刚好B相相线碰触路灯杆,漏电电流就算100mA,你认为RCD一定动作吗?这是这个企业多年来取得的良好效果吗?你的科学依据在哪里呢?不过是侥幸或者杜撰罢了。
PE不是减少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的电位差,哪还要它干什么呢?
我们说:一盏灯故障RCD动作会导致全部路灯不亮,你会说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哪采用没有严谨的科学道理,漏洞百出的方法,是对人身安全的负责吗?
系统接地是建立在“法拉第笼子”原理基础上,无论开关动作与否。250欧姆的接地电阻,是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RCD造成供电可靠性下降,可能因为突然停电导致人身伤害。而且RCD的可靠性,远不如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有效地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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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个人支持楼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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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支持地下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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