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重点专项(以下简称绿建专项)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规范化管理,提升示范工程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创新载体和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示范工程是指,依托建设工程、生产线等,对科研项目的科学理论、技术工艺、产品装备及其集成技术等进行技术性验证、经济性测评、实体化展示的科研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重点专项(以下简称绿建专项)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规范化管理,提升示范工程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创新载体和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示范工程是指,依托建设工程、生产线等,对科研项目的科学理论、技术工艺、产品装备及其集成技术等进行技术性验证、经济性测评、实体化展示的科研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依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有关精神,以及绿建专项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绿建专项所有项目及课题执行过程中示范工程的规范化组织管理。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可根据本规范并结合项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国21 世纪议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21 世纪中心)作为绿建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负责本规范的制修订和发布,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执行本规范。
第六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示范工程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做好示范工程的策划、统筹和管理,明确各方职责,协调和督促相关课题示范工程进行规范化组织实施。课题(任务)承担单位是示范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课题任务书及相关协议等,做好示范工程规范化组织管理和实施。第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应重视并安排专人负责示范工程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区分科研任务与工程建设,合理选择依托工程,认真落实示范内容,完成示范任务。
第九条 示范工程管理包括计划与备案、方案编制与论证、组织实施、现场验收等关键过程,各关键过程均应做好文件和记录管理。
第十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做好示范工程的统筹管理,协调课题承担单位制定示范工程计划,编制形成项目示范工程计划备案表(附件1)。课题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做好示范工程计划工作。申请列入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提供可证明示范工程实施(含拟实施)意向的材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做好相应证明材料的审核与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执行期的前二分之一时间内将项目示范工程计划备案表提交21 世纪中心。备案后的项目示范工程计划如需调整,可于项目执行期截止3 个月前进行更新备案,距执行期结束不足3 个月的项目不得调整示范工程计划。未备案的示范工程不得纳入项目验收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在实施前应编制实施方案,对示范内容进行合理安排,示范工程应有效支撑项目和课题目标的完成,充分考虑科研数据的获取、记录和应用,预留足够的运行或测试时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统筹相关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示范工程的规模、性质等合理选择现场、通信、会议等形式进行实施方案论证,形成相应的论证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任务书、课题任务书和相关协议确定的职责履行管理和组织实施责任,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的过程管理,统筹协调项目、课题有关参与单位对示范工程实施的支持。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专门针对示范工程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完成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组织开展示范工程现场验收工作,验收前应根据示范工程的规模、性质等制定现场验收方案。现场验收可选择第三方机构检测、专家评价等方式进行,查验相关文件和记录,对示范内容完整性、考核指标达标情况、科技问题解决情况等进行验收评价,形成现场验收意见。现场验收方案和专家名单应提前报21 世纪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21 世纪中心采用随机抽取、以及对风险度高和受理举报等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示范工程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示范工程管理过程中实施规范的文件管理和记录管理。文件管理是指示范工程的计划、方案编制、论证、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文件(包括各类文档、图纸、影视资料等)。记录管理是指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能证明其科研任务满足规定要求的完整证据,原始记录填写应完整、准确、可追溯,并有记录人的签字,不得随意涂改,重点示范内容及隐蔽工程应通过影像记录或第三方见证等形式记录证据。项目和课题的示范工程执行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管理文件和记录将作为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项目示范工程范围: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鼓励设计、生产、施工、检测评价、运维管理等不同阶段的技术,以及建筑材料、部品产品、结构体系、机电设备等不同部类的技术,依托同一个工程开展科技综合示范。综合示范工程应确立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做好统筹和管理。牵头单位应组织编制综合示范工程计划备案表(附件2),并报21 世纪中心备案,备案时间、组织实施及现场验收等要求同前面所述。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建设期间需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示范工程宣传栏,标明示范内容、技术要点及完成单位,并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重点专项科技示范工程(在建)”。鼓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选择创新性突出和展示度高的示范工程进行展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参观考察,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如有与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21 世纪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