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主体予以落实。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项目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优先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进行检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材产品不得使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主要技术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监理专项方案并实施监理,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实施绿色建筑专项检测工作,出具包含能效测评在内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等相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绿色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组织开展后评估。
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提升公共建筑节能运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