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建管〔2017〕45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由传统施工、监理方式向装配式施工、监理转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名录(首批)》(以下简称《名录》)的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苏建函建管〔2017〕45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由传统施工、监理方式向装配式施工、监理转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名录(首批)》(以下简称《名录》)的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我省从事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的建筑企业。
二、入选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2、完成过装配式建筑施工或监理;
3、具有自己独立的技术研发部门;
4、施工企业具有针对装配式建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监理企业具有针对装配式建筑吊装、节点处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监理实施细则;
5、具有开展装配式建筑的科研及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人才;
6、掌握并运用BIM技术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
(二)提交资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所完成施工或监理的装配式建筑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备案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
3、本单位技术研发部门、相应的标准体系、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监理实施细则)、科研及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人才、掌握并运用BIM技术的相关材料。
三、基本程序
(一)企业申报
《名录》编制遵循“公平、公开、自愿”的基本原则,由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核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资料齐全、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的施工、监理企业纳入名录储备名单。
(三)评审及公示
省厅组织评审后,将评审结果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http://www.jscin.gov.cn/)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发布
对通过评审和公示的企业,省厅将其列入《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名录》,并予以发布。
四、名录有效期
名录自发布实施起2年内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由企业提出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列入名录,不合格的将不再列入。
五、跟踪管理
(一)对纳入《名录》的施工、监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诚信档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在名录有效期限内,对于企业违规情节较轻者,发布公告从《名录》中清出,待整改、复审合格后再选入《名录》;出现以下情况从《名录》中清出,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1、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3、违反建筑市场相关监管办法被省级通报的;
4、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推荐的。
六、扶持政策
(一)鼓励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选用《名录》内的施工、监理企业。
(二)对于采用《名录》内施工、监理企业的单位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建筑工程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七、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申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将申报资料及证明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合格的材料于2017年6月20日前报送省厅,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联系电话:025-51868628(施工),025-51868741(监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