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加快制定装配式建筑标准,推行建筑全装修。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进、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把钢结构作为建造方式创新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到“十三五”末,在全市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初步形成装配式建筑生产集群;力争在本市中心城区再建一个10万平米以上的钢结构住宅小区示范项目。
二
重点任务
(一)加快制定标准以钢结构住宅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成熟的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提升建材产品对新型建造方式的适应能力和部品部件的系列化、通用化水平。完善不同类型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
(二)提高设计能力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装配式建筑建设集成设计能力,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参与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大力应用成熟的通用设计软件。
(三)发展部品部件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实现清洁生产,优化物流管理。支持墙材生产企业重点发展保温隔热及防火性能良好、施工便利、轻质高强、使用寿命长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开发推广保温与结构、装饰一体化的配套墙体材料。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建立部品部件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四)提升施工水平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满足结构安全需要并易于施工的高效连接技术,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的设备和机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质量控制水平。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工法,加快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提高装配施工能力。
(五)推行建筑全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倡导菜单式全装修。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同时满足消费者装修的个性化需要。
(六)推广绿色建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促进建材企业绿色转型,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功能良好、品质优良的新型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七)培育龙头企业整合资源,搭建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组成的产业联盟。支持国外、省外优势企业与本市企业合作,提升本市企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成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促进上下游产业链的联动发展。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
(九)确保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并加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注环节、预制构件连接节点和吊装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明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求和质量、安全监管要点,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十)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各专业的协同能力,提升项目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等各环节的协同能力,实现产业链各环节和建造、运营各方主体的数据共享,推动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维护全过程的信息化。
三
强化特定市场引导
(一)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办公楼、医院、学校、场馆等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安排不低于20%的项目开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规模化示范。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公交车站等适宜的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用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30%,并落实到土地出让条件中。
(三)工业厂房、仓储设施原则上要全部使用装配式建筑。
(四)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对应该选用装配式建筑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作为规划条件予以明确。
(五)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明确配建不低于15%的装配式建筑。
(六)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要求,划定沧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全面推行装配式建筑示范区。
(七)到“十三五”末,全市新建成成品住房全装修率达30%以上。
四
政策支持
(一)用地支持政策将装配式建筑园区和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增加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将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纳入规划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落实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用地上予以保障。
(二)财政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性企业扶持政策。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在2020年底前,对手续完备新开工建设的城镇钢结构商品住宅、农村居民自建钢结构住房项目以及其它达到国家和省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装配式住宅建筑,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100元/平方米补贴。
扩大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领域,鼓励建立以装配式建筑技术研究为重点攻关方向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支持装配式建筑标准编制工作,对参与编制省级及以上标准的给予资金支持。
(三)税费优惠政策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经认定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预制复合墙板(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实施全装修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屋契税征收基数按购房合同总价款扣除全装修成本后计取。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且全装修的工程项目,免缴建筑垃圾排放费。
(四)金融支持政策对建设装配式建筑园区、基地、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五)行业引导政策鼓励够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积极申报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项目。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时,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鼓励消费者购买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造的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并优先放贷。
(六)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作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允许将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工信、国土、质监、科技、教育、人社、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研究提出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住建局负责设计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装配式建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在可研论证和立项审批中提出装配式建筑要求;市财政局负责会同住建局等部门制定扶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并监督落实到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的配建比例和要求;市工信局负责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扶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市科技局负责装配式建筑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支持;市质监局负责对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市交通局、公安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构件公路运输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装配式建筑年度任务,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推广和扶持政策。
(三)加强工作推动市政府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从项目数量、项目储备、开工情况、竣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半年考评、年终考核制度。从项目前期开始,以规划为龙头,区别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建筑,明确建造方式。督促工业企业采用钢结构建设大跨度厂房、仓储设施。鼓励施工企业采用可重复使用的装配式临建、临时道路和施工围挡。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在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项目中大力开展装配式住房试点。
(四)加强技术攻关鼓励有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基地进一步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的支持和资金投入,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掌握具有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建立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五)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多层面的培训体系,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才,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鼓励市内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校企合作,加强装配式建筑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通过开展专业技术技能训练,岗位操作培训等手段,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和施工专业技术人才,研究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用工制度,合理配置装配式建筑技术工种,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多渠道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的基本知识和支持政策,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成功经验,通过典型引路,引导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全市建筑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