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11层框剪毕业设计检查定稿发现了问题。已把突出楼梯间看做了第十二层,看做质点在底部剪力法中计算了地震作用效应。 2、条文规范: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根据《高规》附录C.0.3条规定: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宜作为一个质点参与计算,并且该层地震作用要乘以一个增大系数。同时《抗规》5.2.4条中也有相关内容。 3、我的问题:根据手里的资料,上述调整是鞭梢效应影响的原因。教材中提到”
2、条文规范: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根据《高规》附录C.0.3条规定: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宜作为一个质点参与计算,并且该层地震作用要乘以一个增大系数。同时《抗规》5.2.4条中也有相关内容。
3、我的问题:根据手里的资料,上述调整是鞭梢效应影响的原因。教材中提到”鞭梢效应只对凸出部分有影响,因此作用在突出楼梯间的地震作用向建筑主体传递时(或计算建筑主体地震效应时),不乘以放大系数。"
请问这句话怎么理解?
向建筑主体传递是指什么?
具体到我的手算过程中,随后的,将地震作用转化为倒三角荷载,并计算框架与剪力墙的水平地震作用下内力两个步骤中,会受到乘不乘放大系数的影响,算出的内力值大小不一样,这算不算影响了主体部分?
“只对凸出部分有影响”该怎么考虑?
另外, 顶部附加水平地震作用△Fn该加在第十一层还是十二层(出屋顶部分)?
第一次发帖,水平低,知识点混乱,希望能帮帮忙,多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