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的实效评价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评价,个人评价(个人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作为价值标准,去评价各种现象的价值)无论是何种权威或专家,都不能替代社会评价(尽管在现实中此类情况常常发生)。 社会评价就其区别于个人的狭义评价而,是从一定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考察与评定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价值,判明该城市设计实践对社会的有效作用及其程度。社会价值的主体是社会系统本身,而非某个人或群体;土会价值是以对社会的需求及其满足程度来判定衡量的。因此,对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评价必须
城市设计的实效评价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评价,个人评价(个人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作为价值标准,去评价各种现象的价值)无论是何种权威或专家,都不能替代社会评价(尽管在现实中此类情况常常发生)。
社会评价就其区别于个人的狭义评价而,是从一定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考察与评定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价值,判明该城市设计实践对社会的有效作用及其程度。社会价值的主体是社会系统本身,而非某个人或群体;土会价值是以对社会的需求及其满足程度来判定衡量的。因此,对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评价必须“以社会的身份”反映评价这种实践的社会价值。这里的“社会身份”表明,评阶者不论是社会的权威机构或专家个人,都应站在社会系统整体的立场上说话,以该社会主导价值规范为评价价值标准。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必须以社会价值作为其根本价值标准。
城市设计实践的结果而言,其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应为:经由城市设计实践改造的建设环境能否或多大程產满足社会公众的物质、精神乃至自由的集体需求,对其生存、发展产生肯定的积极作用。这种社会价值标准是基于理想的市民社会价值向度,即最终形成的建设环境是否可以直正成为“市民的空间”。
就城市设计实践的过程而言,其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应为:城市设计技术编制过程和政策制定、实施过程是否是“面向”
( to)
和“为了”
(for)
甚至“与”
(with)
社会公众共同创建,此一实践过程是否或多大程度维护了建设环境塑造过程中的社会公平与公正,可以促进公众参与的民主需求,以及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等社会价值。
无论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还是对结果的评价,其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实质上都体现社会(系统)本身的客观需要和利益取向。这种社会价值成为一定时期社会对城市设计实践评价的价值标准。由此,城市设计实践评价的实效原则与价值标准的确立为本书的实证经验研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