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标准是人们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对象的价值尺度。评价是一种主观的活动,它有许多主观性的特点和表现。评价标准是否是客观的,取决于两个最根本的前提:其一是人的、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其二是客体、现实的本性和规律。 这就是说,决定人们提出“应不应该”的,首先是人们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需要和利益是客观的,它们以各种方式反映在人们对待事物的态度中而成为评价的标准。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客体、现实的本性和规律,这两者作为基础决定着人们的评价标准。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实际就是人们的客观的价值标准。评价标准不仅反映着价值标准还反映着对象客体。
评价标准是人们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对象的价值尺度。评价是一种主观的活动,它有许多主观性的特点和表现。评价标准是否是客观的,取决于两个最根本的前提:其一是人的、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其二是客体、现实的本性和规律。
这就是说,决定人们提出“应不应该”的,首先是人们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需要和利益是客观的,它们以各种方式反映在人们对待事物的态度中而成为评价的标准。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客体、现实的本性和规律,这两者作为基础决定着人们的评价标准。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实际就是人们的客观的价值标准。评价标准不仅反映着价值标准还反映着对象客体。
科学的评价标准必须遵循实效原则,即注重实际效益的原则。实效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价值事实。实效原则要求在评价特别是社会评价中,要注重实效、实绩、实践的结果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必须加强对实践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的研究,实效原则是社会评价以及评价标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因此,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应从实效原则出发,通过社会评价,判断城市设计实践所形成的实际效益,这是城市设计实效评价的意义。
如同对于“城市规划实效”的评价标准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和结果的实效评价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评价标准模糊、混乱的问题,因此造成寸现实中城市设计评价的莫衷一是与歧义。
但橙子
认为,针对评价的价值标准而言,却有能和必要作出规定性的理解。在实际评价中,由于评价主体的差异性(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需要),评价主体经常与评价对象——“城市设计实践”处于不同性质甚至截然相反的价值关系中。评价主体进行评价的价值标准相异,必然导致对城市设计实践的实效评价难有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