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重大调整:“可不招标”范围扩大新增: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解读:”可不招标”范围扩大。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设计,有利于建筑的可持续使用,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弥补招标项目范围过宽问题。
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重大调整:
“可不招标”范围扩大
新增: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解读:”可不招标”范围扩大。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设计,有利于建筑的可持续使用,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弥补招标项目范围过宽问题。
取消招标备案
新修订的条文中,取消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以后,无需再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取消招标备案,简化了行政手续,充分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
虚假中标可“入刑”
新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取消投标资格的有关条文从原先的“1年至2年内”扩展到“1年至3年内”。
解读:此次修改加大对虚假投标的查处力度,体现主管部门对维护市场秩序、招投标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视。
鼓励设计总包
新增: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解读:去年8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十五章第二项中写到:“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而此次新版《办法》明确提出鼓励设计总包,激发企业活力。同时,这有可能是在为下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铺路。
新增“设计团队招标”
新增: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等。
解读:此举突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特点,繁荣建筑设计创作,营造有利于建筑设计创作的市场环境。
提交期限变化
不再按照工程等级区别对待,只规定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评标强调经济性、专业性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新增对经济方面专家和建筑专业专家的人数要求。
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解读:此举从评标的专业性、经济性角度出发,针对设计方案评标的特点,保证评标质量。
评标标准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解读:此举保证评标质量,突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特点, 体现对主管部门对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环保等领域重视。
否决投标
新修订后,取消了之前“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形。
中标候选人数量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解读:上述两项调整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保证评标质量。
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此举可能意在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无纸化流程。
(来源:住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