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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费”要调整了!!!!
这个消息太激动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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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不说了
大家看一看吧
2016年12月21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和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第一次会议。来自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和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主管领导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唐凯会长主持。北规院何芩副院长介绍了《指导意见》修编的前期准备及工作计划,与会各单位领导也分别就各地收费标准的制定情况、进展,以及修编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在原《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成立修订工作组,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统一组织、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此项工作。
会议还明确了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计划。
序号
|
负责单位
|
工作分工
|
1
|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
2
|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乡统筹
|
3
|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省域、区域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等
|
4
|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
镇、乡、村规划,包括小城镇总体规划等
|
5
|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城乡统筹;山地城市;各专项规划;案例分析
|
6
|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市政、交通专项规划,包括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
|
7
|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城市设计、风景区规划、环境景观规划、城市单项专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规划咨询、编制标书、规划标底,以及其他规划新类型
|
为了更好的了解行业诉求,反映规划行业的经营需要,我会将发放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调查问卷(见附件),鼓励行业广泛参与,积极反馈,共同做好《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修订工作。
一、问卷反馈方式:
请下载文末附件,填写后发送至协会邮箱:cacp@cacp.org.cn
二、问卷反馈时间:2017年1月20日前
联系人:
王女士 电话:010-88082180
杜先生 电话:010-88082176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工作组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修订)
调查问卷
(请于2017年1月20日前返回)
一、基本信息
1、单位名称:
2、所在省市:
3、职工总数:
4、通讯地址:
5、单位性质:
(1)政府部门(2)事业单位(3)企业单位(4)其他机构(请指明)
二、《指导意见》修订的必要性
1、是否使用《指导意见》作为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
(1)是
(2)否,原因是
(3)视具体情况而定(请指明)
2、除《指导意见》之外,是否使用其他计费标准作为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1)是(请指明)
(2)否
3、贵单位或所在省市城市规划计费相关标准的制定情况为
(1)已公开发布,名称为
(2)在编 (3)本单位自用,未公开发布
4、在实际工作中,2004版《指导意见》中的十六个规划设计类别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还需在哪方面进行完善?
5、2004版《指导意见》修订的必要性如何?
(1)有必要
(2)没必要,原因是
三、请根据贵单位的实际情况,对2004版《指导意见》中各类别计费标准提出具体意见与建议:
一、城市总体规划
|
|||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
|
意见与建议
|
1
|
小城市(20以下)
|
3.5
|
|
2
|
中等城市(20~50)
|
3.0
|
|
3
|
大城市(50~100)
|
2.5
|
|
4
|
特大城市(100以上)
|
2.0
|
|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
|
对“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二、分区规划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
意见与建议
|
1
|
新区
|
3.0
|
|
2
|
旧城区
|
3.5
|
|
注:
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计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计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0%,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0%。
|
|
对“分区规划”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三、详细规划
|
|||
1、控制性详细规划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意见与建议
|
1
|
城市新区、开发区
|
2500
|
|
2
|
城市一般地段
|
3000
|
|
3
|
城市重点地段
|
3500
|
|
注:
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4、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
(1)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阶段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5%。
(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
|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2、修建性详细规划
|
|||
(1)居住区
|
|||
序号
|
用地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意见与建议
|
1
|
3
|
15000
|
|
2
|
3-10
|
12000
|
|
3
|
10-20
|
11000
|
|
4
|
20-30
|
10000
|
|
5
|
30-50
|
9000
|
|
6
|
50以上
|
8000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委托方应增加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
|
(2)城市一般地段
|
|||
序号
|
用地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意见与建议
|
1
|
3
|
16000
|
|
2
|
3-10
|
14000
|
|
3
|
10-20
|
12000
|
|
4
|
20-30
|
11000
|
|
5
|
30-50
|
10000
|
|
6
|
50以上
|
9000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
|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意见与建议
|
1
|
城市重点地段
|
16000
|
|
2
|
大型公建
|
18000
|
|
3
|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
18000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6万元;
2、大专院校、单位大院等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计费。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按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
|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
|||
序号
|
用地面积(公顷)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意见与建议
|
1
|
1-10
|
12000
|
|
2
|
10-20
|
9000
|
|
3
|
20-30
|
8000
|
|
4
|
30-50
|
7000
|
|
5
|
50以上
|
6000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
|
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四、风景区规划
|
|||
(一)风景区规划大纲
|
|||
序号
|
规模(平方千米)
|
计费单价(元/平方千米)
|
意见与建议
|
1
|
小于50
|
5000
|
|
2
|
50-100
|
4000
|
|
3
|
100-200
|
3500
|
|
4
|
200-500
|
2500
|
|
5
|
500以上
|
1500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
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计费。
|
|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
|
|||
序号
|
规模(平方千米)
|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
意见与建议
|
1
|
小于10
|
1.6
|
|
2
|
10-20
|
1.4
|
|
3
|
20-50
|
1.2
|
|
4
|
50-100
|
1.0
|
|
5
|
100以上
|
0.8
|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个。
2、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
|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
|
|||
序号
|
规模(公顷)
|
计费单价(元/公顷)
|
意见与建议
|
1
|
小于20
|
11000
|
|
2
|
20-50
|
10000
|
|
3
|
50-100
|
9000
|
|
4
|
100-200
|
8000
|
|
5
|
200以上
|
6000
|
|
注: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
|
对“风景区规划”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
||
序号
|
计费标准
|
意见与建议
|
1
|
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市总体规划计费的40%计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取。
|
|
2
|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费用小于20万元时,则按20万元计费。
|
|
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六、城镇体系规划
|
|||
序号
|
规模(万人)
|
计费单价(万元/万人)
|
意见与建议
|
1
|
30-50
|
1.1
|
|
2
|
50-60
|
1.0
|
|
3
|
60-70
|
0.95
|
|
4
|
70-80
|
0.9
|
|
5
|
80-90
|
0.85
|
|
6
|
90-100
|
0.8
|
|
7
|
100-200
|
0.75
|
|
8
|
200以上
|
0.70
|
|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意见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省域和区域为3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为25万元/每个,大城市为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每个,小城市为10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
|
|
对“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七、环境景观规划
|
||
序号
|
计费标准
|
意见与建议
|
1
|
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
|
2
|
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计费的30%~40%收取规划设计费。
|
|
3
|
景观规划设计详细规划,按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详细规划计费单价执行。
|
|
4
|
景观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8万元。
|
|
对“环境景观规划”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八、城市设计
|
||
序号
|
计费标准
|
意见与建议
|
1
|
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计费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50%~80%收取。
|
|
2
|
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应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上,增加30%~50%的规划设计费。
|
|
对“城市设计”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九、小城镇总体规划(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
|
||
序号
|
计费标准
|
意见与建议
|
1
|
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
|
2
|
计费按规划建设用地4万元/平方千米计取。
|
|
3
|
本计费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
|
4
|
规划设计计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
|
|
5
|
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
|
6
|
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万元/每个。
|
|
对“小城镇总体规划(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十、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
|||
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
|||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单价(万元/万人)
|
意见与建议
|
1
|
小城市(20以下)
|
1.0
|
|
2
|
中等城市(20~50)
|
1.0~0.8
|
|
3
|
大城市(50~100)
|
0.8~0.6
|
|
4
|
特大城市(100以上)
|
以6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
|
注:
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5、委托单位对单项专业规划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其规划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1-1.3的系数。
6、专业规划根据本表计费,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排水、防洪为1.1;抗震、人防为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0.9;排水、道路工程为1.2;环境保护为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为1.5);其它为1.0。
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计费单项的基础上乘以1.5的系数。
|
|
对“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十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
|||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单价(万元/万人)
|
意见与建议
|
1
|
小城市(20以下)
|
1.5
|
|
2
|
中等城市(20~50)
|
1.5-1.8
|
|
3
|
大城市(50~100)
|
1.8-2.0
|
|
4
|
特大城市(100以上)
|
以2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1万元设计费。
|
|
注:
1、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为国家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6、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出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
|
|
对“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
||
序号
|
计费标准
|
意见与建议
|
1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1万~2万/平方千米计费。
|
|
2
|
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0.8万/公顷计费。
|
|
3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指列入省和国家保护的单位,历史文化遗迹指列入市级以上保护的单位。
|
|
4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和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
|
5
|
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
|
对“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十三、规划咨询
|
||
序号
|
计费标准
|
意见与建议
|
1
|
本计费指各类规划咨询的计费,工程咨询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
|
2
|
规划咨询计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费的30%计取。
|
|
3
|
专家咨询费为:教授级高工5000元/工日,高工4000元/工日,工程师3000元/工日。
|
|
对“规划咨询”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十四、编制标书
|
||
序号
|
计费标准
|
意见与建议
|
1
|
编制标书,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他业主进行规划标书制定的服务项目。
|
|
2
|
编制标书计费,按所编制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10%计取。规划设计费在50万以下的,按10%计取;规划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上的,按5%计取。
|
|
3
|
编制标书计费基价为2万元。
|
|
对“编制标书”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十五、规划标底
|
||
序号
|
计费标准
|
意见与建议
|
1
|
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最低费用。
|
|
2
|
规划标底应按30%~40%计取,不应低于规划计费的30%。
|
|
对“规划标底”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十六、电子文件
|
||
序号
|
计费标准
|
意见与建议
|
1
|
电子文件计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完成时,将电子成果版权转让给委托单位的计费行为。
|
|
2
|
电子文件计费,按所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费的10%计取。
|
|
对“电子文件”计费标准的其他意见
四、除上述规划类别外,贵单位是否还承担过的其他规划类型,其收费情况或标准如何?
序号
|
规划类型
|
项目名称
|
收费情况或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关于调整系数:2004版《指导意见》提出在“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该调整幅度是否能够满足要求?
(1)可以满足使用要求
(2)可适当调整。具体建议是
六、关于规划设计成果:2004版《指导意见》提出“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实际执行情况如何?是否需要调整?请说明
七、关于规划设计费支付进度:2004版《指导意见》提出“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实际执行情况如何?是否需要调整?请说明
八、贵单位是否同意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调整为《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1)是 (2)否
九、对《指导意见》或修订工作的其他意见及建议
你对这次规划设计费的调整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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