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4条规定:“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有以下几个疑问: (1)高层住宅的生活分区供水立管(设远传水表或IC水表除外)一般设置在卫生间内(套内)。那么,分区供水立管(包括热水分区立管)算不算给水总立管? (2)阳台排水立管算不算雨水立管? (3)阳台地漏排水立管,一般是布置在阳台处。那么,住宅阳台属不属套内?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4条规定:“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有以下几个疑问:
(1)高层住宅的生活分区供水立管(设远传水表或IC水表除外)一般设置在卫生间内(套内)。那么,分区供水立管(包括热水分区立管)算不算给水总立管?
(2)阳台排水立管算不算雨水立管?
(3)阳台地漏排水立管,一般是布置在阳台处。那么,住宅阳台属不属套内?
解析:
(1)分区供水立管(含热水立管)不应设置在本户套内。理由:
1)因住户在装修时加以隐蔽,给后期维修管理带来不便。
2)占用住户使用空间。
(2)根据深圳市“深规【2007】326号”文规定:“禁止建筑阳台排水进入市政雨水管道系统”。故阳台排水立管不应视为“雨水立管”。
(3)住宅阳台应按套内计。理由:
1)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1节,住宅阳台属套内空间。
2)当前的房屋销售,住宅阳台一般也要计入建筑面积。
3)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4条条文解释:“屋顶雨水排水立管若设置在阳台,则在其维修时,需进入住宅套内,从而影响住宅套内空间的使用”。总之,住宅阳台属于套内。
2、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厨房排水可否在其下一层与卫生间排水合并,并用悬吊管?
解析: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7条条文解释较明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窜至厨房内”,厨房排水横支管不可和卫生间排水横支管混接。但对于排水横干管,是允许厨房排水立管合流的。此外,厨房排水立管与卫生间排水立管可共用一根通气立管。
3、按规范规定,阳台及空调冷凝排水应间接排放。有哪些“间接排放”措施?
解析:
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3条条文说明,所谓间接排水,即卫生设备或容器排出管与排水管道不直接连接,这样卫生设备或容器与排水管道系统不但有存水弯隔气,而且还有一段空气间隔。而空气间隔大小,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3条执行。在具体设计中,可采用间接排入雨水口、室外明沟、散水坡、花池和绿地等处。而对于居住建筑的阳台排水,尚应按照深圳市规划局“深规【2007】326号”文的规定,即排入室外污水管网。
4、冷凝水的间接排放(漏洞),如何实现?位于底层冷冻站的排水如何解决?
解析:
(1)要求空调机冷凝水间接排放,是为了防止雨水系统中的有害气体和臭气窜入室内,污染室内空气。现工程中对于冷凝水间接排放的做法,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在建筑物适当位置,集中设置漏斗(或开式容器),将凝结水管汇集后,排至漏斗(或开式容器),再进入雨水系统。
②将凝结水管汇集后,排入雨水口、室外明沟、散水坡、花池和绿地等。
③将凝结水管汇聚后,经室外水封井排入室外雨水系统。其中的第①和第②种做法,应严格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4条和4.3.15条。
(2)对于位于底层或地下室冷冻站的排水(一般为空调管道系统冲洗水,或系统事故排放水),均应间接排放,做法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4条和4.3.15条。
5、阳台排水进污水系统中,由于采用的磁性翻斗地漏较贵,开发商不愿意采用,怎么处理?
解析:建议对以下各方案进行经济比较后,选用实惠而又合理的方案:
①采用普通地漏加存水弯。住户一般会定期冲洗阳台,存水弯的水封,会定期得到水补充。
②阳台采用普通地漏,并在阳台排水立管排入污水检查井之间设置水封井,以隔绝有害气体和臭味溢出。
③也可选用新型防臭地漏、自动密封式地漏等。
6、厨房在何种情况下要设置地漏?办公楼的开水间是否要设置地漏?
解析:
(1)厨房(住宅)内设有落地式污水池或有其它易产生溅水用水器具、地面需要经常冲洗时,应设置地漏。另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8条条文说明,经业主同意,厨房(住宅)可不设地漏。
(2)根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第4.3.7条:
“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和倒茶渣设施。”这是考虑公共引用场所经常需刷洗器具,及倒有剩茶、剩水等,极易产生溅水,这样也正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8条“应设地漏”之规定。
7、地漏到底要不要设置存水弯?
解析: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10条,应优先采用直通式地漏并设置存水弯;另根据该规范第4.5.9条,地漏也可不设置存水弯,但必须保证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
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7.3.6条规定给水管可敷设在污水管下面,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13.2条(强调)规定给水管只能敷设在污水管上方。两者是否冲突?
解析:设计时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13.2条,即给水管能能敷设在污水管上方。
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4.2条,水池溢流水位以上空间要求在进水管2.5倍以上。但对于进水管较粗的大水池,有效水位以上净空可能达到500~600mm,较难满足上述规范要求。怎么处理?
解析:《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4.2条规定是指,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但对于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12.2条规定,即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部位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径的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
10、在给排水标准图集中,所有阀门井、水表井都有砖砌和混凝土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于无地下水和有地下水两种条件,但排泥井只有一种砖砌形式的井,此类型排泥井,是否也适用于有地下水条件呢?
解析:根据国家标准图集《室外给水管道附属构筑物》05S502总说明中第8.4条内容:除排泥湿井外,砖砌井均按无地下水情况设计。因此可推论,图集中砖砌排泥井作法,可适用于有地下水情况,也可适用于无地下水情况。
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3.3.3条规定,污水截留倍数应根据早流污水的水质、水量、卫生条件、水文等因素经计算确定。条文较为笼统,能否结合实例,介绍具体如何计算?
解析:《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3.3.3条及其条文说明,已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截流倍数的选用原则。另根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14.4.2条规定:截流管截流倍数一般采用1~3倍。在具体工作中,还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如工程重要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合理选择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截流倍数。
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4.7.4条规定,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但雨水口连接管通常在车行道下,根据该规范的第4.3.7条,其覆盖土至少0.7m。但若选用双算或多算雨水口,则雨水口连接管需选用d300或以上管径,在加上管道壁厚,雨水口连接管内底埋深必然大于1m,导致雨水口深度必然大于1m,从而与前述规定矛盾。如何解决?
解析:
①当雨水口连接管选用d200时,应同时满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7.4条所要求的“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和第4.3.7条所要求的“覆土至少0.7m”。
②当雨水口连接管选用d300及以上时,应优先满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3.7条规定,即保证车行道下管道覆土深度至少为0.7m。
13、对于大体量的商场,防火分区内的给排水管道如何穿越防火卷帘(或穿梁)?
解析: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①从防火卷帘旁边穿越。
②梁下挂板(但仍位于防火卷帘上方),由建筑专业预留好管道敷设空间。
③直接穿梁敷设,但须经结构专业同意。但无论采用任何方式,管道都不得影响防火卷帘的正常使用。
14、《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34条规定:“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十二层以下”包含“十二层”吗?“住宅建筑”是否包括公寓式住宅(有厨房)、工厂和学校的集体宿舍?
解析:
(1)“十二层以下”应包含“十二层”。
(2)“住宅建筑”包括公寓式住宅(有厨房)。工厂或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事先取得本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局)的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