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第7.3.2.4 条、《砌体》10.2.5.4 条均规定“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 ,或与埋深小于 500mm 的基础圈梁相连。”,而条文说明并未做过多的解释。以往设计时地圈梁顶标高一般标注-0.060 ,若构造柱就此生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个人认为规范条文的意图是:要求构造柱生根位置需要一定的埋深,有地圈梁时略有放松但应保证圈梁顶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所以,设计时应该注意:砌体结构和填充墙的构造柱生根在地圈梁顶时,圈梁顶标高标注
《抗规》第7.3.2.4
条、《砌体》10.2.5.4
条均规定“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
,或与埋深小于
500mm
的基础圈梁相连。”,而条文说明并未做过多的解释。以往设计时地圈梁顶标高一般标注-0.060
,若构造柱就此生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个人认为规范条文的意图是:要求构造柱生根位置需要一定的埋深,有地圈梁时略有放松但应保证圈梁顶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所以,设计时应该注意:砌体结构和填充墙的构造柱生根在地圈梁顶时,圈梁顶标高标注-0.060
就不一定符合规范要求了,而应该根据工程实际室内外高差确定地圈梁的顶标高。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图集《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12G614-1)和11G329-2《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11G3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