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4.1.1 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 表4.1.1 4.1.2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 15 厘米,当楼板、 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 30 厘米。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一般规定
4.1.1 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 表4.1.1
4.1.3 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 并且在距屋脊 75 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4.1.4 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4.1.5 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 厘米 ; 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仓库的喷头布置
4.2.1 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 90 厘米;
2.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 45 厘米;
4.2.2 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0 厘米。
4.2.3 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 条和4.2.2 条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 2 米;
2.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 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 米;
3.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4.3.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 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4.3.3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 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4.3.4 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4.3.5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头;
1.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
2.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4.3.6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 头:
1.宽度大于 80 厘米的挑廊下面;
2.宽度大于 80 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 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消防测喷头规范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