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绿色建筑条例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 发展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实施建筑工业化,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现就贯彻绿色建筑条例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提出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意义 推进建筑工业化是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促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相互融合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产业供给侧改革、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建设领域节能降耗、推进绿色建筑新一轮跨越发展的有力抓手。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推进建筑工业化作为推动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新动力、新引擎,摆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现绿色发展。
关于贯彻绿色建筑条例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
发展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实施建筑工业化,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现就贯彻绿色建筑条例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提出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意义
推进建筑工业化是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促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相互融合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产业供给侧改革、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建设领域节能降耗、推进绿色建筑新一轮跨越发展的有力抓手。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工业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推进建筑工业化作为推动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新动力、新引擎,摆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现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
推进建筑工业化主要是落实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发展,重点是推动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实施装配式建造和推行住宅全装修。
——实施装配式建造,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2016年全省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面积应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2016年全省新建高层住宅实施全装修比例不少于10%;各地要划定实施区域,明确实施高层住宅全装修,并逐年扩大范围;到2018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和绍兴市新建高层住宅率先基本实现全装修,其他各设区市新建高层住宅实施全装修比例不少于50%,到2020年底,全省新建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各地要将建筑工业化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2016年年底前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合理确定建筑工业化生产力布局,统筹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
(二)推动项目落地。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推动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各地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划定实施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区域,重点推动各设区市中心城区、郊区新城的新建建筑基本实施装配式建造和全装修。各地应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上编制和落实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三)培育市场主体。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培育一批掌握建筑工业化核心技术的设计单位。引导省内大型项目开发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发、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完善产业链,积极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重点企业。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咨询、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专业化分工协作机制。
(四)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引导成品住宅消费理念,积极培育成品住宅市场。推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厨卫安装一体化,提倡采用内装与主体结构分离体系,实现工业化集成建设。制定划分等级、不同类型的住宅全装修标准规范,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建设,逐步提高成品住宅供应比例。住宅全装修的要求应纳入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设计指标体系。
(五)开展试点示范。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建筑强市(县)要率先建成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各地要有计划的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布局,落实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全面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结合我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及全省农房设计落地试点工作,推动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实施装配式建造试点。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建设,重点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构件生产、工程建设等企业。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的认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六)强化技术支撑。完善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加快完成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关技术标准的新编、修订,适时颁布相关标准,以满足部品构件生产、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住宅全装修的需要。及时修订和调整装配式建筑补充计价依据,据此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增量投资额度的依据。积极采用装配式结构技术体系,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实现设计深度要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充分发挥省、市(地区)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全省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查、评估和论证意见作为认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以及职能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实行对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完善部品构件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部品构件生产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完善验收规范和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要求,强化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项目施工现场部品构件检测、质量监督等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行工程质量、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四、政策支持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对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给予3%一5%的建筑容积率奖励;实施装配式建造并同时实施住宅全装修的商品房项目,可给予5%的建筑容积率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四)对实施装配式建造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五)对于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总价款确定贷款额度,并按主体结构和装修成本分别开具发票、分别纳税。
(六)l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七)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对征收的墙改基金即征即退。
(八)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造价的10%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九)在评选优质工程、康居工程、优秀工程设计、文明标化工地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时,优先考虑实施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项目。
(十)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农民自建房,在个人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一)对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各地可施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并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建立推进建筑工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建筑工业化推进,落实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为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构,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应根据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按下达任务确定的面积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建筑工业化基地(园区)建设用地、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建筑工业化基地用地,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确定为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有关内容和要求,并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三)加强财政支持。省财政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建筑工业化的投入,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工业化基础创新、基地和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项目建设。
(四)加强考核督查。各地政府是推进所辖区域建筑工业化的责任主体,要把建筑工业化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加大推动力度。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省政府每年下达具体年度工作责任书进行考核,并作为重点工作实施专项督查。
(五)加强人才培养。开展建筑工业化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育建筑工业化实用技术人员。高校应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建筑工业化急需的高端人才。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及生产、操作经验的职业技术工人。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人才引进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育和储备。
(六)加强宣传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并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对建筑工业化的认知度、认同度。支持有影响力的展览会或行业峰会落户浙江,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
本意见所指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成品住宅,是指满足生活需求的功能空间一次合理设计并设置完成,入住后能直接使用的住宅。装配式建筑应按《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予以认定,住宅全装修分类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类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