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地下8栋小高层,6度区。上部采用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9F-10F),下面是大底盘地下室框架结构,在塔楼范围内把异形柱改为矩形截面形成一般框架柱-剪力墙结构地下室层高4.2米,将异形柱改成矩形增加刚度以及采用措施使嵌固端在地下室顶,采用satwe计算,出现地下室柱截面不满足抗规6.1.14条规定?经整理关于柱的如下:1)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纵向钢筋不应小于地上一层柱对应纵向钢筋的1.1倍,且地下一层柱上端和节点左右梁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之和应大于地上一层柱下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的1.3倍。
地下室层高4.2米,将异形柱改成矩形增加刚度以及采用措施使嵌固端在地下室顶,采用satwe计算,出现地下室柱截面不满足抗规6.1.14条规定?经整理关于柱的如下:
1)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纵向钢筋不应小于地上一层柱对应纵向钢筋的1.1倍,且地下一层柱上端和节点左右梁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之和应大于地上一层柱下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的1.3倍。
2)地下一层梁刚度较大时,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应大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同时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面积均应比计算增大10%以上;
理解:本身将地下室异形柱改成矩形柱是有利的,而且符合结构概念。为何程序提醒此条呢,难道仅仅从数字上满足要求吗,这违背了规范本意。不知该怎么处理?望大家慷慨解囊!
顺便提下:地下室采用矩形柱目的避免异形柱本身不利影响(原因在这不多说了,异规也规定异形柱只适用于居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