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刚拿到库规纸质版,相信大伙都已经看过了吧?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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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下帖是我的学习笔记,仅仅是看了一遍书,还没来得及消化,可能很多地方是错误的,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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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一、 术语
1.地下汽车库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2.半地下汽车库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
3.高层汽车库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5.敞开式汽车库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6.机械式汽车库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二、 分类
1. 分类按面积和车位数分,从严把握,哪项先到就执行那个。面积不足但车位数达到就按车位数分类,反之亦然。
2. I类:车位大于300,面积超过10000
II类:车位151~300,面积:5000~10000(含一万)
III类:车位51~150,面积2000~5000(含5000)
IV类:车位小于等于50,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
三、 其它章节
(1).强条:5.1.3室内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四、防排烟:
(1)8.1.5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根据条文解释,这条要求地库的通风系统不能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用通风系统)。
(2)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缝隙防火封堵、不能留通风洞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 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断墙的要求与建规完全一致,其中管道与墙体缝隙的防火封堵是强条)
(3)8.2.1强条: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面积控制由2000调整为1000,其余没变)
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明确可以与平时通风系统合用)
8.2.4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自然排烟要求:1。排烟口不小于2%,2。屋顶或外墙上,底部不低于1/2净高。3。电动开启消控室自控或远程手控,手动控制要求人员不借助任何工具灵活开启 4。开启状态,与气流一致)
8.2.5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m3/h,且不应小于表8.2.4中的数值。
净高H,风量L
H 3M以内,L=30000
H 3~4M L=31500
H 4~5M L=33000
两个高度中间插入法计算风量。
这是本规范最大的变化,其一控制排烟风机的最小风量,其二不再执行6次换气次数的排烟量要求。按2000平米4米层高,新标准要求的排烟量折合换气次数:3.9375次/h.这样一来排烟量反倒小于平时通风量2000*3*6=36000。根据这个要求,不需要再设计双速风机。
8.2.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和建规要求一致)
8.2.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和建规要求一致)
8.2.8 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新内容,要求穿越防烟分区时的支管上加防火阀,且该阀连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应理解为一台风机担负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仅仅主管通过防烟分区可以不加. 条文解释又要求排烟口平时处于关闭状态,消防时自动打开.这样风口就不能兼用了,设计方法也要求与原来有较大变化)
8.2.8 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和建规要求一致)
8.2.9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这一条是说有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可以不设补风,一定要注意疏散出口不是普通的汽车坡道,疏散出口是消防时让汽车疏散出去的,不能加防火卷帘,否者仍要设机械补风.另外自然补风口尽管可以补风,但不符合排烟在上\补风在下的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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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再下帖是看后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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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按新规范设计地库与原设计的区别:
1. 排烟量不要在执行6次/时换气次数的规定,应按照净高每个防烟分区不论面积大小统一风量. 排烟量比原规范要求降低了.一般不超过平时通风的要求6次/时.
以后设计时不再选用双速风机,按平时通风计算风量,并校核排烟量.
防烟分区应尽量接近2000平米.
2. 风口要求不一样了,排烟口要求常闭,且每个防烟分区均设置,距最远点不超过30米.这样就要求新的设计通风、排烟分别设置风口.
3. 穿越防烟分区的支管也要加防火阀,且该阀控制风机的启停。
4. 自然补风口要求在下部补风,顶部的采光井不适合做为自然补风口。
5. 注意建筑内容里有个强条:机械停车的排烟口应布置在汽车运输通道的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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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好了,欢迎大家发表不同意见。
上次关于新建规的帖子就有很多人提出了不同意见,这些意见对我也有不小的帮助。由于我在一个小城市拿到这本书比大家都晚,因此我看的还是有点匆忙。难免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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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感谢楼主的无私奉献。谢谢。再接再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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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总结的很到位。还有一点,以后假如一台风机负担两个防烟分区,风量可按一个分区考虑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排烟口关闭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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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楼主总结的很到位,学习到了很多,谢谢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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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1.条文解释中要求补风口尽量设置在下面,但是通常情况下不是太现实,即使采用机械送风,送风口一般也都是设置在上面,条文解释不能作为正文使用,所以在平时设计时,不用太考虑送风口如何设置在下面(所以顶部的采光通风井还是可以使用的,毕竟自然补风口与自然排烟一样是最节能,安全的)。
2.排烟口并不是一定要采用常闭风口,仅仅是当两个防烟分区合用一套风管时,由于火灾时,只开启一个防烟分区的防烟风机,所以其它防烟分区的风口必须常闭,为了防止火灾时其它防烟分区的风口由于采用常开风口,火灾时不能及时关闭,所以规范要求采用常闭风口,所以在设计时尽量每个防烟分区独立(这时应采用常开风口);当合用时,由于规范没有规定此时排烟风机如何选择,建议设置两套排烟风机并联(规范第8.2.8条要求排烟防火阀联锁相应的排烟风机的要求),每个排烟风机与相应的防烟分区对应。
3.随便提一句,以后防排烟风管、设备均要求设置抗震支吊架(这是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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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zhanghaijun760209 发表于 2015-9-13 11:18 1.条文解释中要求补风口尽量设置在下面,但是通常情况下不是太现实,即使采用机械送风,送风口一般也都是设 …1.规范就是这样说的,条文解释和正文一样有法律效力的.至于上部的补风口算不算,仅条文来说是不算的,如果说能不能补风,答案是显然的,能.为什么要求下部补风呢?有两点.(1)补风必须补到排烟仓一下.这个排烟仓至少是挡烟垂壁以下,不燃该区域的烟气上不去,明显影响排烟.(2)补风的作用除了补尝排烟量,还要给疏散的人员提供氧气.由于上部排烟的原因,新风下不到人员区域. 就是机械补风风口也要尽量设在下部.但机械补风和自然补风还是有区别的,机械补风很容易就补到挡烟垂壁下部.且送风口向下,风可以送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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