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同事讨论了规范中关于剪力墙的一些没有说清的问题,主要有下面三条:1、对于多肢剪力墙,如果其中一肢轴压比超限,是否能用多肢组合轴压比来回避问题?2、在底部加强区,如果一肢轴压比大于0.3,其他均小于0.3,那么该墙是布约束边缘构件,还是构造边缘构件?还有就是同上一条,能不能用多肢组合轴压比来回避问题?3、对于多肢剪力墙是否属于短肢的判断,能不能采用墙体的总投影长度,还是要求至少一肢满足长肢要求?
1、对于多肢剪力墙,如果其中一肢轴压比超限,是否能用多肢组合轴压比来回避问题?
2、在底部加强区,如果一肢轴压比大于0.3,其他均小于0.3,那么该墙是布约束边缘构件,还是构造边缘构件?还有就是同上一条,能不能用多肢组合轴压比来回避问题?
3、对于多肢剪力墙是否属于短肢的判断,能不能采用墙体的总投影长度,还是要求至少一肢满足长肢要求?
根据我对规范的理解,1、在轴压比的问题上,各项规范条文都是针对“墙肢”提出来的;2、考虑到设置边缘构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墙体的延性,从安全出发,多肢剪力墙要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的话,就应该全部设置,而不是只设置轴压比大于0.3的墙肢,因为变形是整体的(泊松比),一个方向的变形不可避免的会和另一个方向发生关系;3、一般还是短肢剪力墙的判断,应该是要保证至少一肢满足长肢要求比较安全,采用总投影长度的说法,偏于不安全。
我的观点是否正确,还请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