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规定1.1 总则1.1.1 本《技术措施》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l9-2003)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并在贯彻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政策的原则下进行编制。1.1.2 本《技术措施》适用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锅炉房和煤气供应技术。1.1.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遵照执行的规范、规定和标准如下表l.l.3。 表1.1.3 主要规范、规定和标准
表1.1.3 主要规范、规定和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 50019-2003)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2
|
(GB 50016-2003)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
|
(GB 50045-2003)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
|
4
|
(GB 50176-93)
|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
5
|
(GB 50041-92)
|
《锅炉房设计规范》
|
6
|
(GB 50028-93)(2003年修订版)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7
|
(GB 50098-98)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
8
|
(GB 50096-1999)(2003年修订版)
|
《住宅设计规范》
|
9
|
(GB 50155-92)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
10
|
(JGJ 26-95)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
|
11
|
(GB 50189-93)
|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
12
|
(GB 50242-2002)
|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13
|
(GB 50243-2002)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同一工程中,用途相同的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1.1.9 为贯彻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的政策,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建筑质量并符合经济原则的条件下,应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水平上。
1.2 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
一、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1.2.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所采用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可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1.2.2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1.2.3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注:①冬季使用的局部送风、补偿局部排风和消除有害物质的全面通风等的进风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②“累年”指多年(不少于3年)。特指整编气象资料时,所采用的以往一段连续年份的累计。以下各条有“累年”词者,与此同义。
1.2.4 夏季通风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注:“历年”指逐年。特指整编气象资料时,所采用的以往一段连续年份的累计。以下各条有“历年”词者,与此同义。
详见
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