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诸前辈,关于《高规》7.1.8中,注2:“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该注明中所指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在SATWE文本输出WV02Q.OUT中查看,规定水平力框架柱及短肢墙地震倾覆力矩百分比(抗规),其中所有楼层短肢墙地震倾覆力矩百分比均大于30%时属于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还是只即便有个别楼层出现了短肢墙地震倾覆力矩百分比均大于30%时属于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请问诸前辈,关于《高规》7.1.8中,注2:“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该注明中所指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在SATWE文本输出WV02Q.OUT中查看,规定水平力框架柱及短肢墙地震倾覆力矩百分比(抗规),其中所有楼层短肢墙地震倾覆力矩百分比均大于30%时属于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还是只即便有个别楼层出现了短肢墙地震倾覆力矩百分比均大于30%时属于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另外就是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是否需要考虑该项?近期正在做一个框架-剪力墙结构,对规范中有些概念尚不明确,查阅资料也没能搞明白。
望明了的大神帮忙解惑,结构菜鸟在此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