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尺总的11问,本人也深有同感,规范中10.1.10的第一条,说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在旧规范中,未出现第三条的时候,此条给人的理解就是阻燃或耐火电缆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不怕烧,穿个PVC或者弄个托盘的都行了。因为电井有封堵,也有防火门,自己是独立的空间,危险性比吊顶内都要小的多。然则新规范增加了第三条之后,此条的存在反而有些尴尬。第一款的强条反而需要先按照第三款,设置独立电井才能实施。
总结,在常规设计时,消防线路中途不换线缆,那么定为耐火型
第一条实施,吊顶内为封闭式金属槽盒/金属导管+耐火线缆,电井内可不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金属导管。那么吊顶内敷设方式比电井内的防火性要高。
第三条实施,吊顶内为封闭式金属槽盒/金属导管+耐火线缆,电井内即使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金属导管也无法满足规范要求。那么吊顶内的敷设方式又比电井内的防火性要低。
我始终不明白,究竟电井和吊顶内敷设,哪里更危险!现在大家都对规范的解惑感兴趣,包括我。可见规范编的。。。。。成天宣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