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规制度正式废除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