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保障人身和公共设施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证石油库的工程建设质量和正常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石油库项目的规划、建设、维护、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当石油库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进行合规性判定。 1.0.4 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下对石油库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 总 则
1.0.1 为保障人身和公共设施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证石油库的工程建设质量和正常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石油库项目的规划、建设、维护、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当石油库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进行合规性判定。
1.0.4 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下对石油库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0.5 石油库项目的规划、建设、维护、拆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建设原则
2.1.1 石油库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储存和装卸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1.2 石油库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1.3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表2.1.3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
特征或液体闪点Ft(℃) |
|
甲 |
B |
Ft<28(不包括15℃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易燃液体) |
乙 |
A |
28≤Ft≤45 |
B |
45<Ft<60 |
|
丙 |
A |
60≤Ft≤120 |
B |
Ft>120 |
2.1.4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表2.1.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按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按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按乙A类液体。
4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按乙B类液体。
2.1.5 石油库储存规模等级划分,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表2.1.5 石油库储存规模等级划分
等级 |
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积TV(m3 ) |
特级 |
1200000≤TV(其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1200000) |
一级 |
100000≤TV<1200000 |
二级 |
30000≤TV<100000 |
三级 |
10000≤TV<30000 |
四级 |
1000≤TV<10000 |
五级 |
TV<1000 |
注:1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中继罐和放空罐的容积。
2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液体储罐容积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罐计算总容积;甲B类和乙类液体储罐容积应等量计入储罐计算总容积;丙A类液体储罐容积应乘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积;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0.2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积。
2.1.6 当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积超过520×104m3时,应结合消防设施配置、环境影响、社会关注及技术经济等因素,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2.1.7 存在强腐蚀性物料或经皮肤粘膜吸收能引起急性中毒的毒物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洗设施。
2.1.8 石油库应设置防止事故状态下易燃和可燃液体及其污染物流出库区的措施。
2.1.9 石油库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环境保护标准。
2.1.10 石油库设备和管道的材料选择应满足物料性质、操作条件、外部环境、施工及维修的要求。
2.1.11 计算距离起止点应按表2.1.11确定:
表2.1.11计算距离起止点
序号 |
建(构)筑物、设施和设备 |
计算间距的起止点 |
1 |
道路 |
路边 |
2 |
铁路 |
铁路中心线 |
3 |
管道 |
管道中心(指明者除外) |
4 |
地上立式储罐、地上和覆土卧式油罐 |
罐外壁 |
5 |
覆土立式油罐 |
罐室内墙壁及其出入口 |
6 |
设在露天(包括棚下)的各种设备 |
最突出的外缘 |
7 |
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 |
线路中心 |
8 |
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 |
电缆中心 |
9 |
建筑物或构筑物 |
外墙轴线 |
10 |
铁路罐车装卸设施 |
铁路罐车装卸线中心线,端部罐车的装卸口中心 |
11 |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 |
汽车罐车装卸作业时鹤管或软管管口中心 |
12 |
液体装卸码头 |
前沿线(靠船的边缘) |
13 |
工矿企业、居住区 |
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
14 |
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公共设施 |
围墙轴线;无围墙者为建(构)筑物外墙轴线 |
15 |
架空电力线杆(塔)高、通信线杆(塔)高 |
电线杆(塔)和通讯线杆(塔)所在地面至杆(塔)顶的高度 |
注:本规范中的安全距离和防火距离未特殊说明的,均指平面投影距离。
2.2 规划布局
2.2.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的要求。
2.2.2 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择在有崩塌、活动断层、滑坡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塌陷风险的地区。
2.2.3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9度以上的地区。
2.2.4 特级石油库和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2.2.5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2.5的规定。
表2.2.5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相互间的距离(m)
注 1: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油输送品站场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设备的设施。
2:表中括号内数字为石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
3: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2.2.6 石油库的储罐区(储罐外壁)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1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2.2.7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2.2.8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石油库与油品输送站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 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3 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2.2.10的规定增加50%。
2.2.9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应符合《炼化工程项目规范》的有关规定。
2.2.10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2.2.10的规定。
表2.2.10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距离(m)
注 1:表中序号1~7中的“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m3。
2:焚烧式可燃气体回收装置应按有明火的建(构)筑物及地点执行,其他形式的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装置应按甲、乙类液体泵房执行。
3: 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储罐、设备和设施与石油库内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4: “-”表示没有防火距离要求。
2.2.11 地上储罐组环形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罐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 多个罐组共用1个环形消防车道时,环形消防车道内的罐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2.3 施工与验收
2.3.1 石油库工程项目的施工,应采取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和减少施工污染的措施。
2.3.2 设备和管道的安全阀应经校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2.3.3 石油库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提交下列专项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4 维修、拆除
2.4.1 对石油库设施进行维修、拆除时,应进行安全风险识别、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对进入受限空间维修、拆除作业时,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对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品的拟维修、拆除的储罐、管道、机泵、装卸设备等,拆除施工前应先进行残留物的检测和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4.2 维修、拆除的各种构件及物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存放,并应处于安全稳定化状态。
2.4.3 禁止将石油库设施中维修、拆除时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
3 储运设施
3.1 储罐
3.1.1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3.1.2 储罐的选型应根据储存物料的特性及数量、储存温度、储存压力和环保要求等合理确定。
3.1.3 内浮顶和外浮顶储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设置密封设施。单罐容积大于5000m3的
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应选用全浸液式浮盘。
3.1.4 甲B、乙、丙A类液体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
3.1.5 管道与储罐的连接应满足柔性要求。
3.1.6 储罐应满足静力强度、抗风及抗震等要求,储罐的操作平台及人行通道应设置栏杆并采取防滑措施。
3.1.7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阻火器:
1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 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储罐;
3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3.1.8 储存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储罐,应采用密闭采样器。储罐的凝液或残液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或设备。
3.1.9 储存添加剂的容器应有残液排净措施和收集设施。残液不得排入排水系统。
3.2 储罐组
3.2.1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
注1: 表中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内壁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2.2 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与管沟连接处必须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3.2.3 储存对水和土壤有污染液体的覆土卧式储罐,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应具备检漏功能。
3.2.4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闭合。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
3.2.5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3.3 泵区
3.3.1 输油泵区应位于储罐组防火堤外。
3.3.2 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输送泵应选用无泄漏泵。
3.4 装卸区
3.4.1 甲B 、乙、丙A 类可燃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方式。
3.4.2 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装车应采用液下密闭装车方式。
3.4.3 从下部接卸铁路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3.4.4 装车总管在进装车台前应设便于操作的事故切断阀,切断阀应在装车台外,与装车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3.5 管道
3.5.1 不得在跨越铁路、道路上方的管段上装设阀门、法兰、螺纹接头、波纹管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组成件。
3.5.2 甲B、乙、丙A类液体管道不得与热力管道、电缆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3.5.3 埋地敷设的库外工艺管道与市政管道、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进入市政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3.5.4 可燃液体管道应在进出库区的便于操作处设置切断阀门。
4 消防设施
4.0.1 石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
4.0.2 特级、一、二、三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4.0.3 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储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但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
2 储罐固定式消防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3 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4.0.4 容量大于500m3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大于1000m3的其他甲B、乙、丙A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0.5 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
4.0.6 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3时,其消防用水量应为同时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非原油储罐火灾所需配置泡沫用水量和冷却储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其他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储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和冷却储罐所需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4.0.7 特级石油库应设置消防站。
4.0.8 特级石油库、一级石油库的消防水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 且备用泵的能力不应小于主泵的能力。
5 给排水
5.0.1 生活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卫生防护要求:
1 严禁与非生活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2 当生活给水管道穿过地下有污染的地段时,应采取防止生活给水受污染的措施;
3 生活给水管道的放水管、水池溢流管应有防止受污染的隔断措施。
5.0.2 生活给水管道内的防腐涂料,严禁选用含有有毒的有机溶剂与粘合剂。
5.0.3 各排水系统不得互相联通。当生活污水需排入生产污水系统时,必须有防止生产污水中的有害气体串入生活设施的措施。
5.0.4 生产污水管道应在下列部位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得低于250mm:
1 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2 排水总管在通过石油库围墙时的围墙里侧管道上;
3 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5.0.5 污水应收集处理。
6 电气设施
6.0.1 特级、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和泡沫站应设应急照明。
6.0.2 石油库事故紧急切断阀和消防泵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6.0.3 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6.0.4 爆炸危险区域内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6.0.5 甲B、乙和丙A类可燃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6.0.6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防爆。
7 自控及电信设施
7.1 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
7.1.1 特级和一级石油库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释放源附近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释放源附近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7.1.2 仪表及控制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7.1.3 可燃液体储罐应设置液位远传连续测量仪表,并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低液位报警;储存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20000m3的其他可燃液体储罐应设置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7.1.4 可燃液体装车设施应配备溢流控制系统。
7.2 电信
7.2.1 石油库应设置火灾报警电话、电视监视系统。
7.2.2 电视监视系统的监视范围应覆盖储罐区、可燃液体装卸区和主要设施出入口等处。
8 建(构)筑物
8.0.1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8.0.1的规定。建(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表8.0.1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注: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不限。
8.0.2 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液体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为无门窗的防火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2 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位于爆炸危险区以内的窗应密闭固定并应设置警示标志。 3 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棚)室外地坪至少0.6m。
8.0.3 当储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储罐基础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8.0.4 布置有甲B、乙A类易燃和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设备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9 辅助设施
9.0.1 锅炉房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9.0.2 燃油锅炉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并能自动停止供油,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9.0.3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
9.0.4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9.0.5 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