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3.0.3及3.0.4中所说的火灾危险场所有明确定义吗?有的审图机构认为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就是火灾危险场所,有何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3.0.3及3.0.4中所说的火灾危险场所有明确定义吗?
有的审图机构认为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就是火灾危险场所,有何依据?
2楼
主要看后面的条文解释、当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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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学习,准备进入这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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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看注解,应该是有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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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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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老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有专门章节讲火灾危险环境,并有定义(火灾危险21、22、23区)。而新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把有关火灾危险的章节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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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我也在找依据,有哪位大咖有依据吗?麻烦贡献一下!
本人自认为:丙类厂房(仓库)宜按二级防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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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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